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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职场要学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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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13: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劳动合同类
一、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同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主要指劳动者的工作任务、生产岗位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怎么样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包括厂纪厂规、生产标准、操作规范等);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终止和其他终止的条件等);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加班、休假的相关政策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A,元旦
  B,春节
  C,国际劳动节
  D,国庆节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三、孕期内合同期满,不适用“合同自然终止”

为保护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女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出发,劳动法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女职工在“三期”内,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因自己的原因或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劳动法并没有对女职工做例外的保护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作了补充性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四、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有哪些弊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现在职场上最常见的问题之一。用人单位之所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怕被劳动合同“套牢”,不能随意解雇职工;
二是逃避办理用工登记,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

实际上,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无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这里列举几种弊端:双方不能约定违约金。在劳动合同中有了双方违约金的约定,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对方交纳违约金,目的就是要对违约的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作出补偿。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即使双方有这种约定,也不受法律保护,也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无法保护自已的商业秘密。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保护。比如,对签订保密协议的职工,可以用脱密期的方法来限制职工的随意辞职。没有劳动合同,也就不可能有这些合法的限制了。

职工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根本不存在用人单位批准不批准的程序和手续。相反,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要辞退劳动者,必须提前30天通知,如果不提前30天通知,则必须支付这30天的工资,并且还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年1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仍然要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要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实后,用人单位仍然要补缴社会保险费,且相关责任人还要接受处罚。

用人单位要接受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一经劳动行政部门查实,就可能因此被处以每人500至1000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会埋下众多的隐患。所以,只有双方确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才能充分得到法律保护。

五、医疗期跨过合同终止期限怎么办?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如果在医疗期内合同自然终止呢?医疗期期间,发放员工病假工资也是法律规定的,但如果合同终止,超出合同的医疗期是否要发病假工资呢?本期案例将给予解答。

  案情回放
  2002年,吴小姐大学毕业进入某外贸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1个月,因胃部不适吴小姐去医院检查,发现患有一定程度的胃溃疡。医院让吴小姐请病假进行阶段性治疗,并出具了为期1个月的病假单。   1个月后,吴小姐到医院进行复查,根据病情,医生建议她继续休息1个月,待病愈后再上班,并又开了1个月的病假单。  病假期满,吴小姐重新回到公司上班,但迎接她的却是一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通知书上的内容让吴小姐目瞪口呆: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按期已于半个月前终止,公司决定不再与她续签合同,因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1个月前终止。HR经理要求吴小姐马上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公司会支付她结算到终止日的工资。吴小姐认为不再续签合同可以接受,但公司应当支付合同到期后又1个月的病假工资。公司认为合同终止后不必支付工资。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吴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争议焦点

  吴小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自己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期,在法定医疗期间,公司应当发放病假工资。公司认为:公司不再与吴小姐续签劳动合同,吴小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合同终止后与公司已无劳动关系,吴小姐在合同终止后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缺乏理由。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吴小姐的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吴小姐是否还能享受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停工医疗期待遇。

  最终裁决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以下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遇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情形消失。

  吴小姐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进入医疗期,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在医疗期内,即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按规定,吴小姐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因此,吴小姐所在公司可以在吴小姐病假结束时终止劳动合同,但公司同时也应当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

  特别提醒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未再续签的,则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当事人之间不再具有劳动关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以上规定明确劳动者的医疗期性质和医疗期限,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楼主| 发表于 2006-2-13 13: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辞职辞退类一、辞职时休假没有用完,应该怎么办?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二、劳动合同签订了违约金,违约时应根据服务期递减原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种自动离职可获补偿:

劳动部门日前指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5种情况下迫使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这5种情况是: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门有关人士指出,遇到上述5种情况,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又拒付劳动报酬和补偿金,职工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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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职场之维权(三)——薪资福利类一、如何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申请流程:单位退工后,凭退工单、劳动手册等证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符合领取条件并要求现在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然后根据街道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核定待遇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二、工资问题特别要注意的十个方面
1、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2、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4、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5、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150%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300%的规定支付工资。
6、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300%的规定支付工资。
7、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8、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9、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0、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三、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四、上班路上出事故算工伤
上海申元律师事务所的程文标律师指出:依据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工伤的认定由工伤者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起的30天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楼主| 发表于 2006-2-13 13: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样,还可以的话要支持阿
发表于 2006-2-13 19: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现实是合同签了,你是公司的一员,你的听公司的,很多事情是不合理的!~~!!!!
 楼主| 发表于 2006-2-15 10: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尽可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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